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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的经营和管理办法,游泳馆的管理制度与流程

tamoadmin 2024-06-05 人已围观

简介1.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6修订)2.游泳馆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有哪些?3.国家对游泳池管理规定4.游泳池管理国家规定5.国家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6.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卫生管理1、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域及其设施设备; 2、从业人员资质: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服务人员

1.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6修订)

2.游泳馆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有哪些?

3.国家对游泳池管理规定

4.游泳池管理国家规定

5.国家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

6.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卫生管理

游泳馆的经营和管理办法,游泳馆的管理制度与流程

1、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域及其设施设备;

2、从业人员资质: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

3、经营设施设备条件: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具有广播设施以及专用直拨电话和各类公共标识;

4、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5、安全保证:具有救援设施和救援人员以及完整的安全制度。

开办游泳池需要获得以下资质和手续方可营运:

1、获得工商局颁发的个体或公司的营业执照;

2、获得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3获得体育局颁发的对外开放证和高危许可证。

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6修订)

法律分析:1、游泳场开放时间由物业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2、入池必须穿着游泳衣裤。 3、进入游泳场听从保安员的指挥管理,违者取消游泳资格。 4、事前要进行体格检查,能否游泳听从医生意见。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5、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6、凡患有皮肤病、眼疾、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疾病者不得入池。 7、严禁跳水及在游泳池四周跑动、嬉戏等危险动作。 8、禁止携带一切饮食物品进入场内。 9、不可在池内吐痰,便溺等。 10、进入游泳池必须有家人陪同或者专职救生员陪同。

法律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十一条 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以下操作规程:(一)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二)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五)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游泳馆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安全,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馆、池)和水上游泳娱乐场所(以下统称游泳场所)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旅游、工商、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游泳场所;鼓励企事业单位、部队自用的游泳场所向社会开放。第五条 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游泳场所设计规范;

(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三)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5米;

(四)每250平方米水域设1座救护观察台(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并能有效使用;

(五)每250平方米水域设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2个出入池扶梯;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水面照度不得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七)有与场所规模相适应的广播、更衣、淋浴、卫生等设施;

(八)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救生员和管理人员;

(九)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六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到卫生、工商、物价、公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游泳者应当凭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游泳健康合格证》购票进入游泳场所。

醉酒者不得进入游泳场所。

游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纳量,不得超员售票。第八条 从事水上救生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方可上岗。第九条 救生员和游泳者的比例不得低于1∶50。

救生员应当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及时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第十条 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影响游泳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 游泳者必须遵守游泳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游泳场所内的设施。不得在游泳场所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第十二条 游泳培训专业人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并应当与学员签订游泳培训合同。培训时,培训专业人员应当负责学员的安全。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的设施和救护器材不能有效使用以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救生员不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

(二)救生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游泳培训专业人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第十五条 违反卫生、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残疾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对游泳池管理规定

一、1、所有游泳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长办公室内,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换证,逾期三个月未复核换证,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3、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督、监测。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6、游泳者必须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7、室内游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通畅,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而厕垫纸。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二米,深度不低于二十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四小时更换一次。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二、1、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凭当年健康合格证购票的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一律不得购票,不得入池游泳。 2、直接从事为游泳者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和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服务。 3、加强卫生管理,重点做好池水和浸脚池的消毒,按时按量投放消毒药剂,每天定时补充新鲜水,保持水质卫生。 4、严禁发热咳嗽者和患有精神病、皮肤癣(包括脚癣)、心脏病、肝炎病、红眼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患者人池游泳。 5、做好游泳池、厕所等设施的卫生工作,有专人经常打扫,确保清洁、卫生。 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禁止穿浅色游泳衣游泳裤。 7、备有必要救护设施,救生人员上岗须经救护培训,并且具备救护常识,有《紧急情况预案》,对突发事故按规定程序处理。

游泳池管理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泳池的管理规定或承诺中都有“游泳池开放前,管理人员必须对救护设施、各项用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游泳池水质进行检测、消毒杀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国家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有关游泳池的通用管理规定。

但是各城市的游泳池都有自己的管理规定或向泳客承诺的条款,一般泳池的管理规定或承诺中都有“游泳池开放前,管理人员必须对救护设施、各项用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游泳池水质进行检测、消毒杀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这样一条,如果你所去的泳池的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他们就应当对你身上出现的问题负责。

法律依据:《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游泳池的正常秩序,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熟悉水域情况;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二、提高责任感,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果断、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

三、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四、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游泳爱好者要服从管理,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和酒后者不能下水游泳;不穿泳衣、裤,不戴泳帽者不能下水;禁止在池内吸烟,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严禁跳水、潜水、追逐打闹;不准自带睡床、车胎、球等进池;儿童须有家长带领;初学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池,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线路及防火器材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六、严禁流氓、偷窃、打架、无理取闹,损坏公物,爬墙入池,如有违反及不服从管理者,送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卫生管理

法律分析:《游泳场所卫生规范》中对场所卫生、卫生操作卫生管理等均有明确的要求。

法律依据: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第四条 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七条 天然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天然游泳场围护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志,海滨游泳场应在岸边选择适宜地点设置更衣室、淋浴室、指挥台、公共卫生间、急救室;指挥台内应配备望远镜、通讯广播设备;急救室应配备救生圈(船)、救生人员及有关物品等。(二)天然游泳场所应有平坦的入水走道通向水域,通道应保持清洁。在天然游泳场所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三)天然游泳场所应配备PH值等水质检测设备。(四)天然游泳场所应设立天气预报、水温告示牌。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由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共五章、二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文章标签: # 游泳 # 场所 # 卫生